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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文新、陈上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刑诉〔2020〕Z137号 

被告人朱文新,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7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海南省**所职员,住**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翠霞,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陈上彬,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02197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个体经营户,住**区**大道**小区**栋**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4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茂雷,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王哲飞,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文新、陈上彬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8年期间,朱某某和陈某甲(均另案处理)利用朱某某担任海南省**厅**长职务之便,在海南省**厅猪类疫苗及禽流感疫苗采购项目中,共同收受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和**药品有限公司贿赂共580余万,该款由以上两家公司交给陈某甲。另外,朱某某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陈某甲承揽省**厅**中心消毒剂项目。

2010年至2019年间,为使朱某某的受贿行为不被发现,陈某甲自己或指使被告人陈上彬将共同受贿款及承揽消毒剂项目的好处费,通过多种方式交给朱某某,朱某某指使被告人朱文新代为收受并保管。被告人陈上彬明知是朱某某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帮忙转移和代为持股,被告人朱文新明知是朱某某的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帮忙接收和保管,并以自己的名义替朱某某购房,接受陈某甲支付首付款和按揭款。其中陈某甲从2010年至2014年间替朱某某支付购房首付款49万元,按揭款约45万元,2012年、2015年和2017年分三次150万元给朱文新;2013年朱某某从受贿款出资20万元,用于入股陈某甲经营的**酒店,陈上彬根据陈某甲的安排,代朱某某持股;2014年至2018年间,陈某甲多次指使陈上彬将朱某某受贿款及**酒店分红累计不低于160万元交给朱文新。

综上,被告人朱文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不低于404万元,被告人陈上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不低于1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朱文新、陈上彬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上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文新、陈上彬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上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文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不低于404万元,被告人陈上彬不低于180万元,均属情节严重,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文新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陈上彬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鸿民

书 记 员:陈佳慧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陈上彬、朱文新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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