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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文生盗窃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99号 

  被告人朱文生,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文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朱文生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30元。

1、2020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朱文生窜至兰溪市**镇**村陈某甲家中,窃得被害人陈某甲放在衣柜顶元宝盒内的人民币100元。

2、2020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朱文生窜至兰溪市**镇**村陈某乙家中,窃得被害人陈某乙放在床边柜罐子里面的人民币300元。

3、2020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朱文生窜至兰溪市**镇**村陈某丁家中,窃得被害人陈某丁放在窗台前桌子上饭盒内的人民币200元。

4、2020年5月28日10时左右,被告人朱文生窜至兰溪市横溪镇横溪初中教师宿舍,窃得宿舍楼*楼**房间内被害人戴某某华为P9手机一只及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50元;在宿舍楼*楼**房间,窃得被害人毛某某放在枕头下的人民币400元。

5、2020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朱文生窜至兰溪市梅江镇墩头村第二卫生院住宅区柳某某家中,窃得被害人柳某某放在棉大衣口袋内的人民币1000元。

6、2020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朱文生窜至兰溪市**镇**村**鞋店内,窃得被害人盛某某放在冰箱上鞋盒内的人民币2300元及一张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余某某、柳某某、盛某某、陈某丁、陈某甲、陈某乙、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文生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文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文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文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文生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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