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诉刑诉〔2019〕619号
被告人朱文龙,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89********,汉族,大专,个体,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区**栋**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号。被告人朱文龙曾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文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凌晨左右,在淮安市清江浦区**KTV,被告人朱文龙与被害人于某某饮酒后,因琐事发生矛盾,随即相互扭打,在此过程中,于某某咬住被告人朱文龙腹部,朱文龙为摆脱于某某,用脚踹踢于某某下腹部,导致于某某膀胱破裂。经鉴定,被害人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朱文龙等人户籍资料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章某某证言;
3. 被告人朱文龙供述;
4.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文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文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文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时晓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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