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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文龙盗窃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朱文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号。被告人朱文龙曾因犯盗窃罪、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8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8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朱文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文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文龙至镇江市新区丁岗镇、丹阳市曲阿街道、丹阳市丹北镇等地,采用乘隙溜门、翻窗入室等手段实施盗窃作案三起,窃得鸡、鹅、香烟、饮料和电瓶等物品,赃物总价值人民币2505.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朱文龙伙同他人窜至镇江市新区**镇**石子厂西边**平房,窃得被害人唐某某饲养在该平房内的草鸡15只、草鹅5只。经鉴定,草鸡和草鹅价值人民币1410元。

2、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朱文龙窜至丹阳市丹北镇埤城水晶山体育公园商店,窃得被害人杨某某放置在该商店内的云烟香烟8包、康师傅矿泉水72瓶、红牛饮料15罐、尖叫饮料6瓶。经鉴定,香烟、矿泉水和饮料价值人民币255.5元。

3、2019年11月25日左右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朱文龙窜至丹阳市丹北镇宝山村赵家健身广场西侧道路,窃得被害人陶某某停放在该道路上货车的风帆牌电瓶1组。经鉴定,电瓶价值人民币840元。

被告人朱文龙因一般违法行为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本人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陶某某、唐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朱文龙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文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文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文龙因一般违法行为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本人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亚军

2020年331

附:

1. 被告人朱文龙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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