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748号
被告人朱新元,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新元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朱新元开始在宁海县从事制作、买卖假证业务,后发展戴某某、朱某某、宁某某、邹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三门县、宁海县等地销售假证。朱新元在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上桥村一出租房内利用电脑、激光打印机、树脂板等工具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用于制作假证,以2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给戴某某等人予以出售。
经查,朱新元伪造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证书专用章、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专用章等国家机关印章共101枚,金华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证书专用章等事业单位印章共18枚。制作离婚证、户口簿、房产证、营业执照等假证件12本,制作身份证、驾驶证等假证件13本,其中经戴某某出售假房产证1本、假离婚证2本、假身份证1张,经朱某某出售假房产证1本、假驾驶证1本、假身份证2张,经宁某某出售假营业执照1本、假驾驶证3本、假身份证2张,经邹某某出售假房产证1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朱新元、同案犯戴某某、朱某某、宁某某、邹某某、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
6、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新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新元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证件并出售,情节严重,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身份证件并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新元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新元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凌敏
检察官助理:罗灵君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新元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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