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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新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朱新勇,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73********,汉族,中专文化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9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新勇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6日至4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自2019年12月9日至12月23日、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6日、自2020年5月4日至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甲(另案处理)作为实际控制人成立了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并在全国各地发展了180余家**“运营中心”和“报单点”。2015年至2018年间,位于本区**路**广场**号楼**号店面的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公司),以发展牛樟椴木培植及销售牛樟芝产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依托“运营中心”和“报单点”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要求参加者以每单人民币15000元(币种下同)向该公司购买牛樟椴木及牛樟芝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成为会员,并签订《买卖回购合作合同》,参加者成为会员后通过发展下线,形成二叉树状的上下线关系,并根据下线人数、级别情况可逐步发展成为“主任、经理、区域总监、全国总监、荣誉董事”五个级别的管理人员。会员可通过静态和动态两种模式从福建**公司获利:1.静态模式,即会员每周每单可从福建**公司获得80-200元不等的补贴,两年期限届满会员可选择由福建**公司以15000元将牛樟椴木回购,也可选择由会员自行培植采摘牛樟菇出售,福建**公司不再支付补贴。2.动态模式:会员发展他人成功购买福建**公司牛樟椴木或者牛樟芝产品,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返利:(1)层碰奖,左右两区(即发展的下线)各出现一个培植户(即每建一单)碰撞获得奖励,第一层碰撞获得3000元,第二层之后碰撞获得5000元,每层只能碰一次;(2)辅导奖,第四层到十三层之间,发展的下线每建一单奖励100元;(3)管理奖,“主任”(需完成7人小组架构)返利300元;“经理”(“主任”架构时,左右两区底下任意出现一个“主任”)返利600元;“区域总监”(“经理”架构时,在产生经理区间底下任意出现一个“主任”)返利900元;“全国总监”(左右两区各产生一个“区域总监”)小区当日总业绩的5%分红,返利封顶10000元;“荣誉董事”(左右两区各出现一个全国总监)以全国当日总业绩的2%加权平均分红。(4)福利奖,“旅游奖”,每累计10单送一个名额,奖励海外游;“购车奖”,累计300单,奖励400000元购车基金;“购房奖”,累计1000单,奖励800000元购房基金。福建**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发展会员达66089人,层级达96层,涉及资金约9亿余元。福建**公司将上述钱款用于支付会员补贴与返利、投资项目等,后因资金链断裂于2018年3月、4月停止支付会员补贴及返利。

被告人朱新勇系设立福建**公司的股东之一,为刘某甲代持公司股权,担任总经理管理福建**公司,并参加公司各类宣传会、推广会及各地“运营中心”“报单点”的成立大会,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供福建**公司用于收取会员费用。

2019年6月5日经群众报警,同日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同年7月4日,被告人朱新勇在本区**广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朱新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宣传材料、买卖回购合作合同、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材料、银行流水、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陈某某、吴某某、谢某某、杨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新勇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江西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明细、张某某提供的会员层级结构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新勇伙同他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新勇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傅迪珊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朱新勇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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