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朱新礼,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63********,汉族,文盲,住徐州市贾汪区**镇**村(户籍所在地徐州市贾汪区**宿舍**号)。被告人朱新礼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于2020年6月1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新礼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朱新礼驾驶苏CR****号微型面包车,沿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赵桥村通向江庄村的乡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赵桥高架桥西约150米附近时,与由西向东步行至此的吴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吴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朱新礼驾驶车辆逃逸。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责任认定情况要写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明细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范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新礼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5.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贾汪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贾汪大队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新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新礼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新礼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俊景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新礼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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