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日水、谭某甲、彭某某、向国徽、袁兰兰诈骗;袁清、尚雷、张某某、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敲诈勒索;陈志军诈骗、危险驾驶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公诉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朱日水,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瑞安市**镇**湖**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湖南省茶陵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国徽,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97********,土家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湖北省宣恩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袁兰兰,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林场**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2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志军,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茶陵县**镇**村**号。2015年3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22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袁清,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林场**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6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尚雷,曾用名尚雷雷,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5********,白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纳雍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日水、谭某甲、彭某某、向国徽、袁兰兰、袁清、尚雷、张某某、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和孙某某(另案处理)、谭某乙(另案处理)涉嫌诈骗罪;以被告人陈志军涉嫌诈骗、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陈某乙、陈某丙、苏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浙江瑞安、江西宜春经营“**科技公司”;2018年3月至6月,陈某乙、苏某某、易某某(另案处理)在江西宜春经营“**公司”;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陈某乙解散之前两个公司后又和易某某在江西宜春经营“**公司”,陈某乙等人通过组建审核部、财务部、催收部等部门,陆续招募被告人朱日水、谭某甲、彭某某及孙某某等人为财务放款人员,谭某乙等人为话务人员,被告人向国徽等人为主管人员,被告人陈志军、袁兰兰为总审人员,被告人尚雷、袁清、张某某、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等人为催收人员,设置“套路”,以网络“借贷”之名骗取他人财产,并通过催收部对逾期未还款人员强行索债。2017年11月至2019年2月,陈某乙等人逐步形成以陈某乙为首要分子,分子19技公司”,陈某丙、苏某某、易某某等人为重要成员,审核部、财务部、催收部等部门成员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各成员之间分工明确,配合严密,共同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以陈某乙为首的犯罪集团先后对上万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行为,造成众多被害人正常生活秩序、家庭受到影响。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诈骗

2017年11月至2019年2月,以陈某乙为首的犯罪集团成员通过网络等渠道获取“客户资源”,谭某乙等话务人员根据被告人向国徽等主管人员收发的工作手机、客户清单以“网络七天贷”名义,让被害人提供手持身份证照片、手机通讯录等个人借款信息,经话务人员初审再推送给被告人陈志军、袁兰兰等总审人员审核;被告人朱日水、谭某甲、彭某某等财务人员以“山水借条”、“天使借条”、“公牛借条”等财务号,让被害人在“今借到”、“有凭证”等网络平台签订电子借条,扣除“借款”金额的首期“30%周利息”后发放给被害人,之后通过“展期”、“提额降息”、“互推”等手段不断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以支付“利息”、“展期费”、“逾期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交付财物。该犯罪集团通过上述手段,从被害人袁某某等上万人处至少骗得8400多万元。

1、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朱日水在“**科技公司”入股20万元以“山水借条”财务号放款,非法获利共计148万元。朱日水根据事先与陈某乙五五分成的约定,其分得74万元。

2、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谭某甲在“**科技公司”经手“天使借条”财务线放款,领取5000元/月的底薪加提成,涉案金额46万元,非法获利共计28000元。

3、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公司”负责“公牛借条”财务线放款至月底,之后又在公司做审核。其经手“公牛借条”财务放款涉案金额为137万元,领取工资非法获利共计14963元。

4、2018年1月至6月,被告人向国徽在“**科技公司”、“**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财务放款和行政主管等工作,领取5000-8000元/月工资。“**公司”财务放款涉案金额133万元,向国徽领取工资非法获利至少42000元。

5、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袁兰兰在“**公司”、“**公司”做放款客户的总审,领取3800-4500元底薪加放款一个5元/人提成,财务放款涉案金额7500万元,非法获利共计93875元。

二、诈骗、危险驾驶

1、2018年2月至5月,被告人陈志军在“**科技公司”做放款客户的总审,领取4000-5000元/月工资,财务放款涉案金额1500万元,非法获利至少16000元。

2、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陈志军酒后驾驶浙C2****小型轿车从浙江省瑞安市东门塘河北路开往丰湖街,途经**大道**路时,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陈志军体内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0 mg/100ml。

三、敲诈勒索

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袁清、尚雷等催收人员根据被害人提供的手机号码、通讯录联系人等信息,采用威胁、恐吓、发送附有被害人头像的侮辱短信等方式,向“逾期”未还款被害人或亲友施压,强行索要虚高“债务”。

1、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袁清在“**公司”负责“蚂蚁金贷”财务线催收,领取4500元/月底薪加3-4%催收提成,涉案金额96万元,非法获利共计79452元。

2、2018年1月至6月,被告人尚雷在“**科技公司”、“招商公司”先后从事催收和催收主管工作,领取6000-8000元/月底薪加4%催收提成,“**公司”财务放款涉案金额133万元,尚雷领取工资非法获利至少34503元。

3、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科技公司”负责“万好借条”财务线催收,领取4500元/月底薪及每催收1000元加20-30元提成,涉案金额5.9万元,非法获利共计10771元。

4、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甲在“**科技公司”负责“万宏钱庄”财务线催收,领取4500元/月底薪及每催收1000元加20-30元提成,涉案金额1.1万元,非法获利共计9358元。

5、2018年3月至4月24日,被告人黄某甲在“**科技公司”负责“万家借条”财务线催收,领取4500元/月工资,非法获利共计8325元。

6、2018年3月至4月24日,被告人黄某乙在“**科技公司”负责“天使借条”财务线催收,领取4500元/月工资,非法获利共计7000元。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朱日水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谭某甲、彭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向国徽主动投案;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陈志军被查获归案;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袁兰兰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尚雷被抓获归案;2019年6月6日,被告人袁清主动投案;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2019年4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被传唤归案;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黄某乙经黄某甲规劝主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袁清退出非法所得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陈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日水、谭某甲、彭某某、向国徽、袁兰兰、陈志军、袁清、尚雷、张某某、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流水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日水、谭某甲、彭某某、向国徽、袁兰兰、陈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谭某甲涉案数额巨大,朱日水、彭某某、向国徽、袁兰兰、陈志军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清、尚雷、张某某、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滋扰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中尚雷、张某某、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涉案数额较大,袁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志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志军系累犯、一人犯数罪,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谭某甲、彭某某、向国徽、袁兰兰、陈志军、尚雷、袁清、张某某、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规劝同案犯投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允怡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日水、谭某甲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向国徽、陈志军、尚雷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袁兰兰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袁清、张某某、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彭某某1596795****、袁清1827054****、张某某1887050****、陈某甲1360705****、黄某甲1847953****、黄某乙15759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