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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旭东诈骗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843号

被告人朱旭东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黑龙江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镇**社区**组,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旭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旭东伙同某某、某某(已判决)于2019年5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厦**层**等地,以帮助被害人还贷款、借款等为由诱骗被害人王某某(女,24岁,北京市人)从父母存折中存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0余万元。

被告人朱旭东2020年1月1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存折复印件等;2.书证:存折账户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兰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朱旭东的供述;6.鉴定意见: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旭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旭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洁婷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朱旭东现被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随案移送:无。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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