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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昭祥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朱昭祥,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捕前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村**组租房。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4月28日被原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12月1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昭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9日凌晨,非营业时间内,被告人朱昭祥到遵义市新蒲新区**镇**村刘某某家自建房,经厨房、饭厅来到刘某某在客厅隔壁一房间所经营的小卖部,盗窃小卖部内香烟后,用被害人的背篓背上香烟,驾驶二轮摩托车逃离现场。

2.2020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朱昭祥到遵义市汇川区**路**手机专卖店,用木棒将该店卷帘门撬开后进入,盗窃华为手机两部、OPPO手机两部、小米手机一部、诺亚信手机一部及品牌不详的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进货单、背篓、手机等;2.书证:手机基站信息、卷烟销售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3.证人何某某、张某甲、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朱昭祥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视频侦查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昭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

主办检察官 陈手千

检  察  官 夏  天

检  察  官 刘新睿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30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散件玖页、光盘捌张、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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