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晏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朱晏,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214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8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1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五个月,2013年6月24日执行完毕。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罚尚未执行。2019年6月19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晏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20年1月3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20年4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7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朱晏伙同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渝中区满山旅馆朱晏租住的房间内以1500元的价格向肖某某贩卖约重3克的海洛因。期间肖某某一直待在朱晏的房间内,并注射吸食了部分购买的海洛因。2018年10月30日14时许民警在该房间将朱晏、唐某某、肖某某抓获,当场从肖某某处查获其购买的海洛因中剩余的1.4克海洛因,民警还从现场搜出朱晏、唐某某持有的海洛因3.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0.79克以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2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晏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鉴定意见;

5.称量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晏明知海洛因等系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朱晏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朱晏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斌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晏现在重庆市南岸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一张、证据材料十二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