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二分诉刑诉〔2017〕72号
被告人朱晓东,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本市虹口区**路**弄**村**号**室。2017年2月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2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晓东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申请法律援助,并于2017年7月3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朱晓东在本市虹口区广中支路商业一村28号404室家中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争吵,争吵中朱晓东用双手扼住杨某某的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嗣后,朱晓东将杨某某的尸体用被套包裹塞入家中阳台上的冰柜内。
2017年2月1日,被告人朱晓东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110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人鲁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朱晓东于2017年2月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其杀害被害人杨某某的经过以及将尸体藏匿于家中冰柜内。
2、证人虞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日在朱晓东家中,朱晓东告诉他们其将杨某某掐死后将尸体放置在冰柜内,后朱晓东在他们的规劝下向警方投案自首。
3、上海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物证物品提取清单》等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本市虹口区商业一村28号404室,在该室阳台冰柜中有一具卷缩状用红白花色被套包裹着的女尸。
4、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实:死者杨某某符合生前因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5、证人鲁某乙、洪某某的证言证实:自2016年10月16日后再未见过被害人杨某某,打电话给杨某某也不接,只用微信联系。
6、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朱晓东无精神病,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7、被告人朱晓东对于其杀害被害人杨某某的事实作了供述。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晓东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晓东主动投案,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亭亭
2017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朱晓东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