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让检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朱晓明,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8********,汉族,初中毕业,无职业,住江西省余干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9********,汉族,初中毕业,无职业,住江西省余干县**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平华,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6********,汉族,初中毕业,无职业,住江西省余干县**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晓明、彭平华、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将产生的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于同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30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朱晓明伙同朱某甲(另案处理),以付费登录淫秽网站可以观看淫秽视频的方式,对被害人熊某某实施诈骗。期间,朱晓明、朱某甲通过购买微信号、微信付款码等网络技术手段,以下载播放软件、会员充值、会员激活、密码押金、双倍押金等名义,共骗取熊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430元。
2.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朱晓明伙同朱某甲,以付费登录淫秽网站可以观看淫秽视频的方式,对被害人曲某某实施诈骗。期间,朱晓明、朱某甲通过购买微信号、微信付款码等网络技术手段,以下载播放软件、会员充值、会员激活、密码押金名义,共骗取曲某某610元。
3.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朱晓明伙同朱某甲,以付费登录淫秽网站可以观看淫秽视频的方式,对被害人吴某某实施诈骗。期间,朱晓明、朱某甲通过购买微信号、微信付款码等网络技术手段,以下载播放软件、会员充值、会员激活、密码押金、双倍押金等名义,共骗取吴某某998元。
4.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朱晓明伙同朱某甲,以付费登录淫秽网站可以观看淫秽视频的方式,对被害人张某某实施诈骗。期间,朱晓明、朱某甲通过购买微信号、微信付款码等网络技术手段,以下载播放软件、会员充值、会员激活、密码押金、双倍押金等名义,共骗取张某某1,774元。
5.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朱晓明伙同朱某甲,以付费登录淫秽网站可以观看淫秽视频的方式,对被害人任某甲实施诈骗。期间,朱晓明、朱某甲通过购买微信号、微信付款码等网络技术手段,以下载播放软件、会员充值、会员激活、密码押金、双倍押金等名义,共骗取任某甲人民币998元。
6.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朱晓明伙同朱某甲,以付费登录淫秽网站可以观看淫秽视频的方式,对被害人明某某实施诈骗。期间,朱晓明、朱某甲通过购买微信号、微信付款码等网络技术手段,以下载播放软件、会员充值、会员激活、密码押金、双倍押金等名义,共骗取明某某人民币1,552元。
7.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朱晓明伙同朱某甲,以付费登录淫秽网站可以观看淫秽视频的方式,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诈骗。期间,朱晓明、朱某甲通过购买微信号、微信付款码等网络技术手段,以下载播放软件、会员充值、会员激活、密码押金、双倍押金等名义,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696元。
8.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朱晓明伙同朱某甲,以付费登录淫秽网站可以观看淫秽视频的方式,对被害人马某某实施诈骗。期间,朱晓明、朱某甲通过购买微信号、微信付款码等网络技术手段,以下载播放软件、会员充值、会员激活、密码押金、双倍押金等名义,共骗取马某某人民币610元。
9.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朱晓明伙同朱某甲,以付费登录淫秽网站可以观看淫秽视频的方式,对被害人曹某某实施诈骗。期间,朱晓明、朱某甲通过购买微信号、微信付款码等网络技术手段,以下载播放软件、会员充值、会员激活、密码押金、双倍押金等名义,共骗取曹某某人民币1,013元。
10.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朱晓明伙同朱某甲,以付费登录淫秽网站可以观看淫秽视频的方式,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诈骗。期间,朱晓明、朱某甲通过购买微信号、微信付款码等网络技术手段,以下载播放软件、会员充值、会员激活、密码押金、双倍押金等名义,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016元。
11.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朱晓明伙同朱某甲,以付费登录淫秽网站可以观看淫秽视频的方式,对被害人洪某某实施诈骗。期间,朱晓明、朱某甲通过购买微信号、微信付款码等网络技术手段,以下载播放软件、会员充值、会员激活、密码押金、双倍押金等名义,共骗取洪某某人民币998元。
12.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朱晓明伙同朱某甲,以付费登录淫秽网站可以观看淫秽视频的方式,对被害人谭某某实施诈骗。期间,朱晓明、朱某甲通过购买微信号、微信付款码等网络技术手段,以下载播放软件、会员充值、会员激活、密码押金、双倍押金等名义,共骗取谭某某人民币1,542元。
13.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朱晓明伙同朱某甲,以付费登录淫秽网站可以观看淫秽视频的方式,对被害人房某某实施诈骗。期间,朱晓明、朱某甲通过购买微信号、微信付款码等网络技术手段,以下载播放软件、会员充值、会员激活、密码押金名义,共骗取房某某人民币610元。
14.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彭平华伙同他人,以付费登录淫秽网站可以观看淫秽视频的方式,对被害人高某某实施诈骗。期间,彭平华通过购买微信号、微信付款码等网络技术手段,以下载播放软件、会员充值、会员激活、密码押金、双倍押金等名义,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3,341元。
15.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彭平华伙同他人,以付费登录淫秽网站可以观看淫秽视频的方式,对被害人包某某实施诈骗。期间,彭平华通过购买微信号、微信付款码等网络技术手段,以下载播放软件、会员充值、会员激活、密码押金、双倍押金等名义,共骗取包某某人民币3,341元。
16.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彭平华伙同他人,以付费登录淫秽网站可以观看淫秽视频的方式,对被害人唐某某实施诈骗。期间,彭平华通过购买微信号、微信付款码等网络技术手段,以下载播放软件、会员充值、会员激活、密码押金名义,共骗取唐某某人民币625元。
17.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朱晓明伙同朱某乙(另案处理)、朱某甲(另案处理),以付费登录淫秽网站可以观看淫秽视频的方式,对被害人巩某某实施诈骗。期间,朱晓明、朱某甲、朱某乙通过购买微信号、微信付款码等网络技术手段,以下载播放软件、会员充值、会员激活、密码押金、双倍押金等名义,共骗取巩某某人民币9,997元。
18.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朱晓明伙同朱某乙、朱某甲,以付费登录淫秽网站可以观看淫秽视频的方式,对被害人袁某某实施诈骗。期间,朱晓明、朱某甲、朱某乙通过购买微信号、微信付款码等网络技术手段,以下载播放软件、会员充值、会员激活、密码押金、双倍押金等名义,共骗取袁某某人民币2189.00元。
19.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朱晓明伙同朱某乙、朱某甲,以付费登录淫秽网站可以观看淫秽视频的方式,对被害人龙某某实施诈骗。期间,朱晓明、朱某甲、朱某乙通过购买微信号、微信付款码等网络技术手段,以下载播放软件、会员充值、会员激活、密码押金、双倍押金等名义,共骗取龙某某人民币8,345元。
20.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朱晓明伙同朱某乙、朱某甲,以付费登录淫秽网站可以观看淫秽视频的方式,对被害人陈某甲实施诈骗。期间,朱晓明、朱某甲、朱某乙通过购买微信号、微信付款码等网络技术手段,以下载播放软件、会员充值、会员激活、密码押金、双倍押金等名义,共骗取陈某甲人民币4,141元。
21.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朱晓明伙同朱某乙、朱某甲,以付费登录淫秽网站可以观看淫秽视频的方式,对被害人徐某某实施诈骗。期间,朱晓明、朱某乙、朱某甲通过购买微信号、微信付款码等网络技术手段,以下载播放软件、会员充值、会员激活、密码押金、双倍押金等名义,共骗取徐某某人民币3,160元。
22.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朱晓明伙同朱某乙、朱某甲,以付费登录淫秽网站可以观看淫秽视频的方式,对被害人周某某实施诈骗。期间,朱晓明、朱某甲、朱某乙通过购买微信号、微信付款码等网络技术手段,以下载播放软件、会员充值、会员激活、密码押金、双倍押金等名义,共骗取周某某人民币1,213元。
23.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朱晓明伙同被告人彭平华、被告人陈某甲,以付费登录淫秽网站可以观看淫秽视频的方式,对被害人陈某乙实施诈骗。期间,朱晓明、彭平华、陈某甲通过购买微信号、微信付款码等网络技术手段,以下载播放软件、会员充值、会员激活、密码押金名义,共骗取陈某乙725元。
24.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朱晓明伙同被告人彭平华、被告人陈某甲,以付费登录淫秽网站可以观看淫秽视频的方式,对被害人任某乙实施诈骗。期间,朱晓明、彭平华、陈某甲通过购买微信号、微信付款码等网络技术手段,以下载播放软件、会员充值、会员激活、密码押金名义,共骗取任某乙人民币6,093元。
25.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朱晓明伙同被告人彭平华、被告人陈某甲,以付费登录淫秽网站可以观看淫秽视频的方式,对被害人曾某某实施诈骗。期间,朱晓明、彭平华、陈某甲通过购买微信号、微信付款码等网络技术手段,以下载播放软件、会员充值、会员激活、密码押金名义,共骗取曾某某人民币8,045元。
26.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朱晓明伙同被告人彭平华、被告人陈某甲,以付费登录淫秽网站可以观看淫秽视频的方式对被害人田某某实施诈骗。期间,朱晓明、彭平华、陈某甲通过购买微信号、微信付款码等网络技术手段,以下载播放软件、会员充值、会员激活、密码押金名义,共骗取田某某人民币18,789元。
27.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朱晓明伙同被告人彭平华、被告人陈某甲,以付费登录淫秽网站观看淫秽视频的方式对被害人顾某某实施诈骗。期间,朱晓明、彭平华、陈某甲通过购买微信号、微信付款码等网络技术手段,以下载播放软件、会员充值、会员激活、密码押金名义,共骗取顾某某人民币2,373元。
被告人朱晓明共参与诈骗24起,共计骗取人民币84,917元;被告人彭平华共参与诈骗8起,共计骗取人民币43,332元;被告人陈某甲共参与诈骗5起,共计骗取人民币36,025元。
2019年11月29日,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民警在福建省石狮市**街道**公寓**室,将被告人朱晓明、彭平华、陈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
1. 物证手机、电脑等;
2.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3.被害人徐某某、田某某等27人陈述及自述;
4.被告人朱晓明、彭平华、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晓明、彭平华、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对其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朱晓明、彭平华、陈某甲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朱晓明、彭平华、陈某甲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朱晓明、彭平华、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对其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卓彬
检 察 官:雷云霆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朱晓明、彭平华、陈某甲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 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均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扣押清单,详见卷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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