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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晨祎盗窃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842号

               

被告人朱晨,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陕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朱晨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朱晨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3月3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5月1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晨,听取了各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被告人朱晨在昆山市**镇**街**号出租屋内,窃得被害人罗某某的华为9X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31元,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200余元、银行卡等;

2020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朱晨在千灯镇**村**幢西侧单元出租屋内,窃得被害人常某某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

3.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罗某某、常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朱晨的供述与辩解;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夜间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晨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晨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金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

附:

1.被告人朱晨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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