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朱月鹏,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阜宁县,住无锡市梁溪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月鹏曾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6月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朱月鹏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月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江苏稼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宇峰、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决定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朱月鹏结识被害人崔某某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自己是**装修公司老板,编造公司购买材料、工人受伤、死亡需要支付赔偿费用、疏通关系、交罚款、解封公司账户等种种理由,多次从崔某某处骗取钱款人民币(下同)共计92万余元,所得款项被其用于购买汽车、手表、手机等物品和个人消费等支出。期间,为骗取崔某某信任,被告人朱月鹏伪造“苏房权证无锡字第08040738号”房屋所有权证1本、中国农业银行现金支票1张(编号:1030433030762285,收款人:朱月鹏,金额:176万元),并假意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崔某某作为还款抵押。在两人交往过程中,被告人朱月鹏曾归还崔某某部分款项,并为崔某某购买电动车、衣服等物品,涉及金额共计10万余元。
2020年6月28日,崔某某丈夫胡某甲带被告人朱月鹏、崔某某至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锡山分中心检验上述房屋所有权证真伪时,发现该证系伪造,遂报警。民警至现场将被告人朱月鹏抓获。被告人朱月鹏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截至案发,扣除被告人朱月鹏支付的还款以及为崔某某购买物品的价值,被告人朱月鹏诈骗得款共计8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出具或调取的被告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现金支票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胡某乙、胡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月鹏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或调取的讯问视频、支付宝、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月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月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月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力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月鹏现羁押在无锡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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