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本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1日至1月2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6日至3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朱本强在铜陵市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鉴定及销赃价值合计244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9日14时许,朱本强到铜官区**小区,见**售楼部门口的一台粉/黑色**牌电动车(未能鉴定价值)龙头未锁,即将其窃走,后卖给老瓜果市场对面一家废品回收站,得款100元。
2.2019年10月初某日,朱本强到义安区**小区,见一台紫/粉色**牌电动车(未能鉴定价值)龙头未锁,即将其窃走,后卖给上述废品回收站,得款100元。
3.2019年10月8日20时许,朱本强来到义安区**小区,见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口处的一台粉色**牌电动车(鉴定价值2340元)龙头未锁,将该电动车窃走骑回家中。
被告人朱本强于2019年10月9日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朱本强家中起获粉色**牌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从上述废品回收站起获粉/黑色**牌电动车和紫/粉色**牌电动车,将**牌电动车发还被害人朱某某。朱本强到案后能自愿如实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被盗的3台电动车照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本强的供述和辩解;5.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本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本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本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其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本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远友
附:
1.被告人朱本强现被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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