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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来军、刘洪斌和沈德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朱来军,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6514,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系吉林省**粮业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负责人,吉林省吉林市****街道**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5日被抓获归案并于2019年9月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洪斌,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5********4115,汉族,高中文化,案发时系吉林省**粮业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财务总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住深圳市**区**社区**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德全,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4434,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系吉林省**粮业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后勤经理,住吉林省吉林市**市**街道**委**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来军、刘洪斌和沈德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来军、刘洪斌和沈德全于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12月份任吉林省**粮业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及后勤经理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允诺高额回报、公开积极宣传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1户共计39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至案发时尚有360余万元未予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借款合同书和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王某某和牛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朱来军、刘洪斌和沈德全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来军、沈德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来军、刘洪斌和沈德全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均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鉴于朱来军、沈德全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炳均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来军、刘洪斌和沈德全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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