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朱杭清,男,29岁,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1026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乡**村**组,捕前住韶关市浈江区**路**栋**房;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杭清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杭清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钱某某(已判刑)在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大塘路通天坡其经营的“休闲谷”会所内招募卖淫女提供非法卖淫服务,设置有368元、468元和568元等不同价位的卖淫服务项目,并由陈某某(已判刑)作为前台及管账人,协助其管理“休闲谷”的非法经营活动,先后招募了被告人朱杭清、李某某(另案处理)、易某某(在逃)作为业务人员负责拉客招某某,并对三名业务人员按照其拉客人头数给与20元/人的“房费”提成。被告人朱杭清在明知“休闲谷”会所有提供卖淫服务的情况下,为赚取提成费用,积极拉客招嫖,至3月11日“休闲谷”会所被公安机关查获为止,朱杭清一共为“休闲谷”会所内的十四名卖淫女介绍了嫖客提供性服务。
2020年4月27日,朱杭清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截图、“休闲谷”会所工作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证人钱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证言笔录;被告人朱杭清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杭清明知他人卖淫而拉客招嫖、居间介绍卖淫达十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文
检察官助理:黄曼殊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某某;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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