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朱杰,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镇**路**号**房,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1997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佛冈县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4月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2017年11月9日因犯污染环境罪被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杰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朱杰在其位于佛冈县**镇**街**巷**号**房的家中容留陆某某、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吸食毒品冰毒。案发后,经检测,朱某甲、陆某某、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尿样毒品成分(冰毒)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甲、陆某某、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朱杰的供述;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杰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在其住处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武浈
2020年3月26日
附:
1.卷宗三册(含录音录像卷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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