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朱松,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8810046095,汉族,高中肄业,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天津市红桥区**新苑**号楼**门**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松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8日8时42分许,被告人朱松驾驶牌照号为津H****5大众宝来牌小轿车沿津雄高速(原津保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行7公里100米处(北辰区界内)时因操作不当,致使其所驾车辆先撞击到路缘石及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后与清扫人员袁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袁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及公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松驾车逃逸至天津站高速出口处报警。后经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认定:朱松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袁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许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朱松的供述与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学会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换押证壹份。
5.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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