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诉刑诉〔2019〕419号
被告人朱枫林,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枫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枫林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6日、8月20日将案件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涟水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7月5日、9月2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6日、8月6日、10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朱枫林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7 月份至2018 年9 月份,被告人朱枫林在淮安市涟水县、苏州市境内,编造合伙出资购买车辆出租赚取租金等理由,先后骗取李某某、刘某某等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06.17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份至2018年5月份,被告人朱枫林以合伙购买车辆放置于苏州**公司赚取租金、购买的车辆出现风控问题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76.305万元。
(1)2017 年8 月份,被告人朱枫林以与李某某合伙购买奥迪A6L 车辆放置于苏州**公司赚取租金为由,骗取李某某 人民币10.555万元。
(2)2017 年11 月份,被告人朱枫林以与李某某合伙购买奔驰G500用于出租赚取租金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9.6万元。
(3)2017 年12 月份,被告人朱枫林以与李某某合伙购买奔驰V260用于出租赚取租金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2.65 万元。后被告人朱枫林私下将车辆卖掉。2018 年3 月份,被告人朱枫林又以合伙购买的奔驰V260车辆贷款银行出现风控问题,需要结清车贷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3.5万元。
2.2018年1月份、7月份,被告人朱枫林以合伙购买车辆放置于苏州**公司赚取租金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3.5万元。
(1)2018 年1 月份,被告人朱枫林以与刘某某合伙购买帕萨特轿车,放置于苏州**公司赚取租金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6.8万元。
(2)2018 年7 月份,被告人朱枫林以与刘某某合伙购买大众朗逸轿车,放置于苏州**公司赚取租金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6.7万元。
3. 2017年7月份、2018年7月份,被告人朱枫林以合伙购买车辆放置于苏州**公司赚取租金为由,骗取叶某某人民币7.954万元。
(1)2017 年7 月份,被告人朱枫林以与叶某某合伙购买奥迪A6L,放置于苏州**公司赚取租金为由,骗取叶某某人民币5.954万元。
(2)2018 年7 月份,被告人朱枫林以与叶某某合伙购买奔驰轿车,放置于苏州**公司赚取租金为由,骗取叶某某人民币2 万元。
4. 2018 年9 月7 日,被告人朱枫林以小孩病复发为由,骗取周某甲人民币1 万元。
5.2018年8 月份,被告人朱枫林先后以与袁某某合伙购买奔驰轿车,放置于苏州**公司赚取租金、合伙购买的奔驰轿车需要装修为由,骗取袁某某人民币5.5 万元。
6.2018年7、8月份,被告人朱枫林以合伙购买车辆放置于苏州**公司赚取租金为由,骗取谢某甲人民币11.7万元。
(1)2018 年7 月份,被告人朱枫林以与谢某甲合伙购买大众朗逸轿车,放置于苏州**公司赚取租金为由,骗取谢某甲人民币6.7万元。
(2)2018 年8 月份,被告人朱枫林以与谢某甲合伙买奔驰,放置于苏州**公司赚取租金为由,骗取谢某甲人民币5 万元。
7.2017 年7 月份,被告人朱枫林以与黄某某合伙购买奥迪A6L,放置于苏州**公司赚取租金为由,骗取黄某某人民币22.266 万元。
8.2018 年7月底8月初,被告人朱枫林以准备在苏州买房,其放于托管账户内的资金逾期会被冲作违约金为由,骗取颜某某人民币17.95万元。
9.2018 年6 月份,被告人朱枫林编造朱某甲刚入手一辆阿斯顿马丁车辆用于出租,每日租金可观的事实,通过微信给谢某乙发送阿斯顿马丁轿车的图片、伪造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以及其和朱某甲商量好的关于出资入股阿斯顿马丁轿车的聊天记录等,骗取谢某乙入股阿斯顿马丁轿车资金人民币50万元。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朱枫林到涟水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骗取李某某钱财的犯罪事实,后在公安机关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陆续如实供述了其他诈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枫林的供述和辩解;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枫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枫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枫林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倩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朱枫林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电子卷宗等光盘2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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