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朱枫,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02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园**园**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0日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枫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4月19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朱枫在广州市天河区注册成立广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2018年4月1日,朱枫变更广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号**房。
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朱枫以广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实施通信工程项目为由,许诺按工程量分配利润,游说被害人李某某进行多次大额投资。期间,朱枫为取得李某某信任,夸大宣称广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拥有发包方中国移动公司在番禺的驻地网工程,伪造广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该项目工程承包方广东**建设有限公司通信工程分包合同(工程量金额500-600万元)、与广东**有限公司在番禺的驻地网工程合同(工程价款47.023万元),并指使员工发送大量施工邮件给李某某。经查实,广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仅与作为上述项目分包方的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为该工程提供后台支撑服务,分包合同总价款约l0万元,广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2万多元。
期间,被告人朱枫通过其名下的个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取得被害人李某某投资款1214.13万元,归还李某某本金及收益384.40万元,其余资金用于归还其个人高利贷借款,以及支付保险费、日常高档消费支出等。造成被害人李某某损失829.76万元无法挽回。
2018年4月,被告人朱枫以上述方式虚构投资通信项目,骗取被害人林某某投资款35万元,支付收益0.9万元,其余损失无法挽回。
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朱枫关闭广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失去联系。2018年10月17日,朱枫在广州市海珠区**社区**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企业商事资料、合同、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许某某、黄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枫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7.辨认笔录;
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瑾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枫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9册,光盘8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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