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垦检诉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朱**,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2627********0012,户籍所在地新疆喀什市托克扎克路**号,住昆玉市阳光苑小区9号楼*单元**室,在职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曾任兵团第三师*****主任,2013年10月至2018年9月任兵团第十四师****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捕前任第十四师****副处级干部。因涉嫌贪污、受贿罪,于2019年6月4日被第十四师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对朱**作出拘留决定并交付公安机关执行,2019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十四师看守所。
本案由第十四师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涉嫌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师分院移送审查起诉。第十四师检察分院当日将案件交由本院承办。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及贪污的事实
2015年,朱**在担任第十四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骗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792.59844万元。
1.2015年8月,十四师发改委下发第十四师迎宾路商业街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其中兵团本级财务资金300万元。在资金拨付至第十四师财务局后,朱**利用职务之便与*****助理***(另案处理)、新疆呈祺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合谋,伪造《第十四师224团迎宾路商业街基础配套设施工程》招投标文件,申请将资金拨付至城投公司,后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将款项以支付工程款名义直接支付给虚假招投标文件载明的工程施工单位新疆呈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呈祺公司)名下,并要求呈祺公司将所收款项300万元转入其指定的杨**银行卡,后款项全部用于致远房产公司注册资金使用。
2.2015年,****代建第十四师224团(拟建昆玉市)集中供热一期工程,朱**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前暗中指定施工单位并压低施工价格,与投标人刘**联络窜通、虚报等手段提高工程控制价,致使工程控制价高出实际施工价格,朱**借用工程中燃气施工工程,将工程款492.5984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其中340万元转入朱**控制的方**银行卡,后用于致远房产公司注册资金使用,剩余部分款项用于致远房产公司酒店项目建设。
二、涉及受贿的事实
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朱**在担任*****主任、第十四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李**、杨**、彭**等人人民币(以下未注明均为人民币)共计881.9万元。
1.2010年7月,朱**担任*****主任期间,利用代建图木舒克市党校综合教学楼项目工程的职务便利,在工程发包、工程款拨付方面给李**提供帮助,收受该工程项目经理李**60万元现金。朱**安排其女婿黄**将收受款项存入朱**银行卡,后用于朱**以杨**名义投资的224团迎宾路商业街A12/A13/A14/A15号楼项目(以下简称商业街项目)建设使用。
2.2009年4月,朱**担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地位影响力要求李**将承包建设的图木舒克市水电小区配套工程交由其另行组织施工,并许诺后期为李**安排其他工程。后朱**以李**名义直接控制使用李**银行卡收取工程款,将该工程中获利的161.9万元用于倒卖钢材。
3.2016年1月,朱柏木担任第十四师******期间,利用职权要求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江**将所承接的第十四师城投公司224团(昆玉市)排水工程一期项目交由彭**承建,并要求彭**与其女婿黄**(另案处理)合伙施工。事后,朱**通过黄**收受彭**45万元好处费存入杨**银行卡中,此款用于新疆昆玉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房产公司)“十四师昆玉市国际大酒店及临街商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酒店项目)建设使用。黄**在未实际参与工程施工的情况下以合伙名义分得45万元。
4.2012年,朱**担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工作联系,要求图木舒克市裕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承包的图木舒克房屋建管处发包的图木舒克市152小区统建房工程、图木舒克市152、157、161、彩印小区配套工程(以下简称四个配套工程)及图木舒克市一中、二中运动场工程项目转包杨**施工,并向杨**提出上述工程中157、161、彩印小区配套工程利润归其所有。之后,杨**挂靠在图木舒克市裕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实际施工上述工程。事后,朱**两次收受杨**共计570万元,朱柏木将此款全部用于以杨**名义投资的224团迎宾路商业街A12/A13/A14/A15号楼项目(以下简称商业街项目)建设使用。
三、涉及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事实
2015年,第十四师****代建224团315国道防护林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被告人朱**作为第十四师****,严重不负责任,擅自变更树种,违反种植规范,致使防护林因种植密度过大树木死亡率高、病虫害严重。在防护林工程验收时,朱**明知树木不符合验收条件,不认真履职尽责,导致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出具验收合格报告。经鉴定,死亡树木直接经济损失218万元,目前成活树木因密度过大、长势缓慢、病虫害等质量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尚无法估算。
朱**利用收受杨开明的570万元、收受李**的60万元,以杨**名义投资建设224团商业街项目,商业街销售款、房屋出租收益、商业街宾馆收益等所得款项部分用于商业街建设资金、部分用于致远房产公司酒店项目建设、部分用于朱**利用职务之便安排其女婿周**以呈祺公司名义承接的城投公司阳光苑2.3.4.5号楼建设,城投公司拨付的阳光苑项目工程款被朱**用于致远房产公司注册资金使用和酒店项目建设使用。朱**利用职务之便违纪经营皮山县银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皮山县砂石料厂),违纪所得201.49万元用于致远房产公司酒店项目建设,已另案处理。
致远房地产公司由朱**以杨**名义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来源于前述朱**涉案款项,杨**代朱**挂名持有致远房地产公司100%股权。致远房产公司投资建设酒店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于致远房地产公司注册资金及前述商业街项目销售款、租金收益、酒店项目沿街商业销售款。朱**以杨**(杨**之子)挂名注册个体工商户“昆玉市致诚大酒店”,对酒店项目未售房屋进行酒店经营。
现朱**拥有224团商业街不动产17处,面积7775.13平米,登记于其女朱**名下;朱柏木拥有致远房地产公司100%股权,登记于杨**名下;致远房地产公司名下拥有酒店项目不动产1处,面积24316.14平方米。上述股权及不动产已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的供述;2.证人李**、彭**、黄**、杨**、杨**、李**、丁**、谭**、郑**、戚**、刘**、李**、程**、苏**等人证言;3.书证:李**、彭**、杨**、朱**、谭**、方**、新疆呈祺建筑公司、喀什万家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交易明细;图木舒克市党校综合教学楼项目工程资料;224团(昆玉市)排水工程一期项目资料;图木舒克市152小区统建房工程、152、157、161、彩印小区配套工程、图木舒克市一中、二中运动场工程项目资料;图木舒克市水电小区配套工程项目资料;《第十四师224团迎宾路商业街基础配套设施工程》招投标文件;第十四师224团(拟建昆玉市)集中供热一期工程资料;224团315国道防护林工程资料;4.鉴定意见:宏昌天圆审鉴字第(2019)10010号《“602”专案涉案资金流向认定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新臻冠达技鉴字(2019)第0901号《技术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江涛
检察官助理:孙成成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朱**现羁押于第十四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扣押不动产证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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