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朱某甲(绰号**),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身份证号码3624291971 ****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福县**镇**村**号,住安福县**镇**小区。2019年6月22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7月26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欣,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身份证号码3624291993 ****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福县**镇**村****号。2012年8月3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2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身份证号码3624291998 ****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福县**乡**村**号。2019年9月5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区,身份证号码5202031999 ****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福县****小区****号。2019年11月4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2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杨欣、张某、程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左右,刘某甲在安福县小江边赌场从被告人朱某甲处借钱赌博后未归还,朱某甲便纠集被告人杨欣、张某、程某、颜某(另案处理)等人对刘某甲追债。2017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朱某甲、杨欣、张某、程某、颜某从县城星期八宾馆将刘某甲带至平都镇陈坪村山俚组,在一户人家躲雨时,朱某甲、杨欣、张某、程某、颜某对刘某甲进行殴打,其中朱某甲拿竹条抽打刘某甲背部致刘某甲受伤,朱某甲等人又逼迫刘某甲在山俚组一水塘里在雨中走了数分钟。后朱某甲、杨欣、张某、程某、颜某将刘某甲带至平都镇荷家塘村篮球场,刘某甲叫来弟弟刘某乙等人与朱某甲交涉还钱一事,但未果。傍晚时,朱某甲等人将刘某甲带回星期八宾馆,朱某甲继续要求刘某甲还钱,并与刘某甲在宾馆房间内待至当天半夜才离开。
案发后,被告人杨欣、张某、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材料、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材料、借条、照片、病例复印件、办案说明、情况说明、起诉意见书;2.证人颜某、刘某乙、王某、刘某丙、杨某、刘某丁、刘某戊、龙某、朱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甲、杨欣、张某、程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杨欣、张某、程某为追讨赌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煜雯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欣、张某现羁押于安福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甲、程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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