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朱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21993********,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镇**村**组**号。因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石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于2018年5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海螺沟景区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7日被海螺沟景区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2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海螺沟景区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盗窃罪,于2010年9月16日被汉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于201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海螺沟景区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螺沟景区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超、石某某和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办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朱超邀约被告人石某某前往泸定县磨西镇过境路***大酒店宿舍楼工地盗窃电缆线。朱超驾驶雪佛兰小轿车(车牌号:川******)搭乘石某某到达现场,因所驾驶的车辆无法装载电缆线,后朱超又邀约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驾驶其长安欧尚越野车(车牌号:川******)到达案发现场,三人将工地上的电缆线搬到陈某某的越野车后逃离现场。当晚三人在泸定县冷碛镇开了一间旅馆住下,第二天早上,三人开车到泸定县德威乡**废品收购站将所盗电缆线变卖,所得钱款三人分掉。经泸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泸价认定(202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送检电缆线价格为人民币6367.69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朱超被海螺沟景区直属分局传唤到案;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石某某被海螺沟景区直属分局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到其辖区雅安市雨城区对岩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缆线;2.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超、陈某某和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被盗电缆铜芯线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8.电子数据:视频资料;9.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超、陈某某和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超、陈某某和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367.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1、被告人朱超、陈某某和石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和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朱超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超和石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3、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超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和石某某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洪章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超现羁押于泸定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石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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