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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诸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朱某(绰号“光头”),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安徽省和县,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村**村**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庙街道**市场商住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午2月28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诸某某(绰号“师傅”),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含山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午1月14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小明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午2月11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诸某某、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朱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2日至8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朱某、诸某某、胡某某在和县**镇**庙多地以“四子宝”的形式开设赌场,组织包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参与赌博,并安排王某某、胡某某站岗放哨,安排呼某某看场子,持续一星期左右,共抽头渔利7300余元。

1.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朱某、诸某某、胡某某在胡宝村山上活动板房附近以四子宝的形式开设赌场2、3天,参赌人数数十人,共抽头渔利1700余元。

2.2018年12月22日前后,被告人朱某、诸某某、胡某某在和县**镇**庙**村沈某某家中以四子宝的形式开设赌场,搞了一个下午场和一个晚场,每场参赌人数数十人,抽头渔利2600余元。

3.2018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朱某、诸某某、胡某某在**村旁边树林空地上以四子宝的形式开设赌场,参赌人数数十人,当天场上头子钱未清点。

4.2018年12月24日晚上,被告人朱某、诸某某、胡某某在**村委**村洪某某家以四子宝的形式开设赌场,参赌人数数十人,当天加上23日共抽头渔利3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呼某某、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诸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呼某某、李某、诸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4月份,被告人朱霆与朱某某、朱某等人筹集9万元以朱某的名义借给被害人杨某某,后和县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某偿还朱某9万元本金,杨某某一直未履行。2018年10月16日晚,朱某酒后至朱某某位于和县**镇**小区**栋**室的租住房内,电话通知杨某某过来商谈还钱事宜。23时许,杨某某赶至208室,朱某用言语威胁并用手扇杨某某两个耳光,要求将9万元借款中的他的2万元份额单独打了一个借条并立即还钱。杨某某打完条子后朱某声称“今晚必须还钱,否则不要走”,并用电棍往杨某某身上捣恐吓威胁杨某某。在杨某某肘部受伤后要求去医院包扎时,朱某予以拒绝并限制杨某某离开208室。次日早上6时许杨某某乘朱某熟睡时离开。后朱某多次发送“老子天天找你,希望你别让我找到”、“很惊叹,你跑是吧,好,试试”之类短信恐吓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借条、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扣押、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诸某某、胡某某开设赌场,抽头获利;被告人朱某并非法拘禁他人且实施殴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百三十八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朱某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诸某某、胡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诸某某到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耘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现羁押于和县看守所,被告人诸某某、胡某某取保候审在居住地,电话:1386525****、18395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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