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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乙、李某甲等5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公开版)_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诉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朱某乙,男,汉族,****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74********,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组,系***组组长。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68********,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2018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53********,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4月10日因患严重疾病被汉阴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日、5月3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阳安二线铁路建设过程中,因新建铁路变电站征用了汉阴县**镇**村*组一个容量约50m³的蓄水池,经阳安二线铁路工程指挥部、**镇政府、**村村委会及**村*组协商决定,由阳安二线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出资给**村*组重新修建一个容量120m³的蓄水池,修建地址由**村*组自行确定,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招投标确定施工队。2017年12月15日**村村委会与中标的王某某施工队签订修建承包合同书,约定工期为2个月,自2017年12月14日至2018年2月14日。

2018年6月初,**村*组组长朱某乙带领朱明军、李某丁、李某丙、李某戊、尹某乙等组委会成员、**村村主任兰辉、阳安二线铁路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张某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刘某某等人确认新建蓄水池位置在**村*组蒋某某、李某己的地里。过了十几天,技术员邝某某根据朱某乙等人指定的**村*组新建蓄水池修建地点(即蒋某某、李某己的地里),现场对地块进行了测量,制作了**村*组清水池工程施工图设计。

2018年10月1日,王某某带领工人在蒋某某、李某某被征收的地里割草,准备正式动工修建蓄水池时,犯罪嫌疑人朱某乙便带领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朱某甲、尹某乙等人前来阻止王某某等人施工,朱某乙等人没收了工人割草的镰刀,迫使王某某等人停止了施工。此后几天朱某乙分别给李某己、蒋某某家里打招呼让他们等到路和涵洞动工了才能去领土地补偿款,李某己、蒋某某顾虑如果不听朱某乙的话,以后就吃不上水了,所以就没有去村上领取土地补偿款。

2018年10月8日,王某某又带领工人在施工地点开始施工,朱某乙得知情况后,又召集李某丙、朱明军、李某丁、尹某丙、尹某乙、朱长友、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赶到现场阻止施工,朱某乙勒令王某某等人停止施工,并将王某某等人使用的洋镐等工具没收,致使王某某等人无法施工。2018年10月25日汉阴县公安局就2018年10月8日朱某乙聚众阻工案件对其进行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8年10月23日朱某乙又带领20多名村民前去阻工,致使施工无法开展,朱某乙给阳安铁路二线项目指挥部协调办的张某某打电话要求领导来协调,更换修水池的地方。后来**镇副镇长苟某某、张某某、兰某、设计员都到了现场,苟某某要求*组重新选址要交个书面材料。2018年10月25日朱某乙等人向解**村委会、协调办递交了村民签名的书面材料,但是并未明确重新选址地点。

由于朱某乙等人始终没有明确重新选址修建蓄水池的地点,2018年10月27日早上王某某又带领工人在蒋某某、李某己的地块,修建**村*组新建蓄水池工程,朱某乙又带领三组20多名村民阻拦王某某等人施工,致使施工被迫停止。朱某乙在现场威胁王某某,如果再开始施工就让村民将施工方已经挖好的蓄水池基坑用土填埋。

2018年10月27日下午三组村民发现王某某带领工人又在现场开始施工,朱某乙组织三组30余名村民陆续赶到施工现场阻止王某某施工,尹某甲、李某甲等人到现场后,尹某甲先与王某某发生争吵、推搡,导致矛盾激化,后朱某乙、李某乙、朱明军等人赶到现场,朱某乙、李某乙、李某甲因尹某甲与王某某发生冲突便在现场教唆在场村民填埋新建蓄水池基坑,并破坏施工工具搅拌机等,造成**村*组新建蓄水池基坑被填埋,施工设备受损,最终导致承建人王某某无法施工。此次造成的损失经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承揽清水池造成各项直接损失共计19602.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勘查记录、提取笔录、现场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乙组织村民先后五次非法阻工,李某甲、李某乙多次积极参加阻工,现场教唆鼓动群众对正在修建的蓄水池基坑和机器设备进行破坏造成施工方19000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汝洋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乙、李某甲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2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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