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朱某乙,曾用名朱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农历3月至2020年农历2月期间,在浙江省龙港市**村**号,被告人朱某乙以高额利息为诱惑,以章某甲(另案处理)为会首通过组织民间互助会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组织民间互助会8场,每场互助会25人至55人不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共计人民币7316534元,造成参会人员经济损失共计2725000元。章某甲在明知被告人朱某乙组织标会向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帮助朱某乙制作会单,计算会钱、记账,并在朱某乙无法到场时主持标会。

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3月8日,被告人朱某乙组织一场50人的民间互助会,每期每股600元,(审计会单编号1)。该场标会已标45 期,吸收资金1780482 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47000元;

2、2016年8月6日,被告人朱某乙组织一场26人的民间互助会,每期每股2000元,(审计会单编号2)。该场标会已标19 期,吸收资金1273306元,造成被害人损失308000元;

3、2017年9月16日,被告人朱某乙组织一场35人的民间互助会,每期每股1000元,(审计会单编号3)。该场标会已标26 期,吸收资金1076065元,造成被害人损失261000元;

4、2017年2月12日,被告人朱某乙组织一场48人的民间互助会,每期每股1000元,(审计会单编号4)。该场标会已标24 期,吸收资金1370116元,造成被害人损失600000元;

5、2018年6月5日,被告人朱某乙组织一场55人的民间互助会,每期每股600元,(审计会单编号5)。该场标会已标20期,吸收资金728825元,造成被害人损失441000元;

6、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朱某乙组织一场26人的民间互助会,每期每股2000元,(审计会单编号6)。该场标会已标3 期,吸收资金421644元,造成被害人损失368000元;

7、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朱某乙组织一场25人的民间互助会,每期每股2000元,(审计会单编号7)。该场标会已标3 期,吸收资金299724 元,造成被害人损失264000元;

8、2019年8月7日,被告人朱某乙组织一场53人的民间互助会,每期每股1000元,(审计会单编号8)。该场标会已标5 期,吸收资金366372元,造成被害人损失33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记账单、标会会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控告人名单及金额、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归案经过、户籍信息;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庚、缪某甲、杨某甲、缪某乙、缪某丙、李某甲、朱某某、陈某甲、章某乙、吴某某、薛某某、章某丙、陈某乙、章某丁、章某戊、章某己、吕某甲、杨某乙、刘某某、章某庚、尤某某、娄某某、朱某丙、章某辛、郑某某、章某壬、陈某丙、杨某丙、李某乙、方某某、林某甲、黄某某、章某癸、杨某丁、某丁、章某子、夏某某、章某丑、陈某辛、孙某某、吕某乙、白某某、章某寅、林某乙、叶某某、陈某丁、陈某戊、冯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徐某某、章某卯、章某辰、林某丙、陈某己、章某巳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乙与同案犯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结伙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化泼

检察官助理:杨菲菲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乙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