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住荣县**镇**路**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牌号冀R*****小客车在廊坊市安次区**路**处与另一辆小客车相撞,后民警到场处置,发现朱某某涉嫌酒后驾车,经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91.33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户籍信息;2.证人柳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旭
检察官助理:苏健鑫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处所为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路**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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