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街**号。被告人朱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日29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苏J******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台市**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公里**处时,与陶某某驾驶的苏M*****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后群众报警,公安机关至现场处警时发现被告人朱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依法抽血送检。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朱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94.3毫克。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陶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的户籍证明、血液乙醇检测采血记录单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沈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与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婷婷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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