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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寻衅滋事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长葛市金桥办铁东**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03月0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06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06月0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06月0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长葛市金桥办铁东路星河湾小区门口疫情防控登记处与保安发生争执,后持刀闯入星河湾小区物业中心二楼物业负责人陈某某家中,持菜刀威胁并殴打陈某某的妻子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等;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     

5.被害人尹某某陈述;       6.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萍

二0二0年六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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