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刑诉〔2019〕518号
被告人朱某己,男,1985年**月**日生,出生地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提请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庚,男,1987年**月**日生,出生地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提请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己、朱某庚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北海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北海市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1日重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5日,朱某辛(已经判决)雇请油锯手并组织被告人朱某己、朱某庚和朱某壬(已经判决)、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吴某戊(以上五人不起诉)等人到合浦县常乐镇连丰村委旱冲口盗伐朱某癸、朱甲某二人种植的林木共九十五株,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盗伐的林木蓄积为8.86立方米。销售盗伐木材所得的三千多元人民币,朱某辛支付了修水路的钩机费用、司机朱乙某的运费与油锯手的工钱后,参与盗伐的每人分得人民币三十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5、勘验、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己、朱某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滨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共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