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046号
被告人朱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抢劫罪、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接送丁某某(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到昆明市五华区****主题酒店**号房内卖淫,丁某某让被害人王某某微信扫码支付800元嫖资,尔后又让王某某再转账680元小费,王某某不愿再支付,丁某某便打电话通知在楼下等候的朱某,朱某上楼进入房间后,对王某某进行殴打,非法获取人民币200元,后携赃潜逃。被告人朱某于2020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金艳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被告人朱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卷宗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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