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130196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乡**村。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乡**村。被告人付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支付手续费的方式,通过被告人付某某让他人为自己经营的吴江市松陵镇八坼**精密模具配件厂虚开销货单位为泗县**木业有限公司、泗县**木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465360.9元,其中税款人民币358214.82元已申报抵扣。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月6日向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付某某均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税务机关情况说明等;
2.证人卢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付某某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付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伟
2020年2月24日
附:
1. 被告人朱某某、付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 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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