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栋**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院**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伍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伍某某通过其微信[昵称为***美(**牺牲)微信号:yami1325026****]商定以人民币800元1克贩卖毒品大麻给黄某(微信昵称为A.缺陷*),并收取了黄某通过微信转账的人民币800 元,被告人伍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600 元给被告人朱某某(微信昵称为“猪鼻”的表情符号,微信号:xybb_****)购买毒品大麻1克,并将黄某推荐给被告人朱某某直接联系,被告人朱某某收到被告人伍某某转账后,以人民币400 元向莫某某(微信昵称为T***)(另案处理)购买疑似毒品大麻1克。2019 年 11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美团APP下单,通过“美团跑腿”快递员杨某接单将其所购买的疑似毒品大麻1小包送至本市荔湾区中山七路富邦中心旁交付给黄某时,被民警缴获疑似毒品大麻1小包(经称重,净重0.97克,经鉴定,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
被告人朱某某、伍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毒品大麻照片、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截图等物证;
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重取样笔录等书证;
3.证人黄某、杨某、李某某、莫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大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伍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婉鸣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伍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依法扣押的毒品和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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