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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何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4568号

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4568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市**县**镇**小区**号,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6日由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荣丽,女,1995年11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951112184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溪口镇集镇生活小区200号,住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路99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6日由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市**镇**村**巷**。2012年3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6日由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何忠宁,男,1991年8月3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10830397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南兴镇辉塘村232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汤屋村官坡巷一出租屋。2012年3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6日由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何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6月2日、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7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荣丽、何忠宁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6月2日、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7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集团于2008年1月14日在核定商品第一类: 工业用化学制剂;工业用粘合剂上注册了第342****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3日。2017年10月13日,商标转让予**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汉高集团于2008年1月14日在核定商品第一类: 工业用化学制剂;工业用粘合剂上注册了第3427874号“ ”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3日。2017年10月13日,商标转让予汉高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

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公司于2007年11月8日在核定商品第一类: 工业用粘合剂等上注册了第G97****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8日。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德国汉高公司于2007年11月8日在核定商品第一类: 工业用粘合剂等上注册了第G975500号“ ”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8日。

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市**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2012年6月14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粘胶液;工业用胶等上注册了第948****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6月13日。2015年11月9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北京市天山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公司”)于2012年6月14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粘胶液;工业用胶等上注册了第9488039号“ ”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6月13日。2015年11月9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北京天山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市**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4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乳化剂;工业用粘合剂等上注册了第821****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1月13日。2015年11月9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北京市天山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4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乳化剂;工业用粘合剂等上注册了第8215630号“ ”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1月13日。2015年11月9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北京天山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2019年3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朱某某、何某某受夏某某的指使,在广东省**市**镇**工业区**巷**号设立加工窝点,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对涉及“**”“**”“**”“**”等注册商标标识的胶水进行罐装、喷码、包装、贴标后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48,85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9年3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朱荣丽、何忠宁受夏伟的指使,在广东省东莞市大岭镇第三工业区官陂巷13号设立加工窝点,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对涉及“ ”“ ”“ ”“ ”等注册商标标识的胶水进行罐装、喷码、包装、贴标后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48,85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上述加工窝点扣押了大量假冒“**”“**” 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各类胶水,价值1,130,900元。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朱荣丽、何忠宁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上述加工窝点扣押了大量假冒“ ”“ ” 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各类胶水,价值1,130,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甲、吕某某的证言,**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转让证明、授权书、授权名单、我国驻**总领馆领事出具的认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公司在第1类核定使用商品上分别注册了“**”“**”等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1.证人王清露、吕春玲的证言,汉高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转让证明、授权书、授权名单、我国驻德国杜塞尔多夫总领馆领事出具的认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汉高公司在第1类核定使用商品上分别注册了“ ”“ ”等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1类核定使用商品上分别注册了“**”“**”等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2.证人王成磊的证言,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北京天山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天山公司在第1类核定使用商品上分别注册了“ ”“ ”等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朱某某、何某某处查获并扣押贴附有“**”“**”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各类胶水。经鉴定,上述带有“**”“**”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各类胶水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130,900元。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汉高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朱荣丽、何忠宁处查获并扣押贴附有“ ”“ ”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各类胶水。经鉴定,上述带有“ ”“ ”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各类胶水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130,900元。

4.同案关系人夏某某、罗某某、卢某某等人的供述,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朱某某、何某某受夏某某的指使,对涉及“**” “**”“**”“**”等注册商标标识的胶水进行罐装、喷码、包装、贴标后对外销售以及销售金额等情况。4.同案关系人夏伟、罗红艳、卢神锐等人的供述,上海中财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朱荣丽、何忠宁受夏伟的指使,对涉及“ ” “ ”“ ”“ ”等注册商标标识的胶水进行罐装、喷码、包装、贴标后对外销售以及销售金额等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资料、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实本案案发、被告人朱某某、何某某的到案经过和身份信息情况以及被告人何某某的前科情况。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资料、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实本案案发、被告人朱荣丽、何忠宁的到案经过和身份信息情况以及被告人何忠宁的前科情况。

6.被告人朱某某、何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6.被告人朱荣丽、何忠宁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荣丽、何忠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何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荣丽、何忠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荣丽、何忠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荣丽、何忠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荣丽、何忠宁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朱荣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何忠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紫麟检察官:徐紫麟

2020年9月16日2020年9月16日

附:附:

1.被告人朱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1.被告人朱荣丽、何忠宁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4.《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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