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9196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资溪县**小区业主委员会原主任,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住资溪县**镇**小区**栋**单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资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资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全某某,曾用名全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91966********,汉族,高中文化,资溪县**人民政府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资溪县**小区业主委员会原委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住资溪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资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资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及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朱某某、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资溪县**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对小区物业进行自治,小区物业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管理。后被告人朱某某、全某某和邓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利用担任的资溪县**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及管理小区物业的职务便利,三人经商量于同年9月4日将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的物业费计人民币6万元占为已有,三人各分得人民币2万元。
朱某某、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朱某某、全某某、邓某某三人将非法侵占的6万元人民币退至公安机关暂扣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记录、每日收入明细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何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全某某的供述;
4.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全某某利用担任的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的财产计人民币6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赃,酌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全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资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全某某现羁押于资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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