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开淘宝店,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1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江西省丰城市剑南街道东门社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2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兰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通过阿里巴巴平台联系贩卖性保健品上家,后使用账号为zjb13693699369[昵称为“保健品批发零售(此号不收米)”]、BJP15888(昵称为“诚信”)、BJP518369(昵称为“美丽人生”)等多个微信,以发微信朋友圈或发微信群的方式推销各种性保健品,在其与买家完成交易收款后联系上家,由上家直接发货给买家。被告人朱某某以上述方式销售“美国玛卡”、“极品伟哥”、“蚁力神”、“虫草鹿鞭丸”等性保健品给兰某某、江浪、赵某某、孙某、余某某等人,从中赚取差价,非法销售数额共计40000元左右,非法获利5000余元。
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朱某某销售的“美国伟哥”、“极品伟哥”、“蚁力神”、“虫草鹿鞭丸”等性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2、2018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兰某某从上门推销的人以及微信名为“诚信”、“美丽人生”(均为朱某某)的人处购买了“金枪不倒”、“虫草强肾王”、“顶破天”等性保健品,并在其经营的位于江西省丰城县剑邑大道494号的“性保健中心”店铺内非法销售。截至2019年2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兰某某共计非法获利一万元左右。
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 兰某某非法销售的“美国延时王”、“顶破天”“金枪不倒”、“蚁力神”等性保健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转账记录,退赃款发票复印件、人员档案等;
2.证人证言:江浪、赵某某、孙某、余某某的供述,归案经过;
3.被告人朱某某、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
5.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朱某某微信账号转账记录)、光盘资料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兰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秀胜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兰某某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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