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刘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未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朱某某,外号“佩奇”,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山东省沂南县人,住**镇**村**组**号。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贩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沂南县**街道**楼**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蒙阴县**镇**村**组**号)。2018年12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李某某、刘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由刘某某联系李某甲,朱某某与李某某先窜至沂南县界湖街道南寨村村北一未装修的楼房内等待,后刘某某将李某甲的朋友杨某某及巴某甲带至约定地点。期间朱某某又电话纠集刘某某帮忙打仗,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夏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到达现场。后朱某某伙同刘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在沂南县**街道**村村**村村通道路上,无故滋事,以持木棍砸、拳打脚踢等方式对杨某某、巴某甲、以及随后赶到参与调解的巴某乙进行殴打。经鉴定,巴某乙之双侧鼻骨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付枚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