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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刘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某,绰号“叉吧”,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临澧县人,户籍所在地:临澧县**街道**路**号,住临澧县**街道**小区**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9月12日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11月2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23日)。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临澧县**街道**庙**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4月减刑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4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23日)。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7日、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21日、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8月,共同作案人徐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害人洪某某自2005年开始承建本县“**大酒店”砂石工程,徐某某认为洪某某赚了钱,便强行要洪某某每月给其支付6000元钱,洪某某拒绝,徐遂怀恨在心,并安排其手下“小弟”肖某某(已死亡)伺机对洪某某进行报复。

2006年8月14日,肖某某便邀集了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帮忙砍人,二被告人均表示同意。其后,由肖某某统一安排食宿、购买用于伪装的防晒帽、准备砍刀并联系用于作案的面包车等。8月15日晚,肖某某联系他人确定洪某某的行踪后,肖某某随即带领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乘坐事先联系好的面包车前往洪某某位于本县**镇**村**组**附近蹲守。当晚21时许,洪某某驾车进入其住宅院内准备下车时,肖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即头戴防晒帽、手持砍刀尾随而入,三人立即持刀对洪某某进行追砍,后因洪某某母亲黎某某大声呼救,三人才逃离现场。经临澧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鉴定人洪某某全身多处刀砍伤(左侧胸部、左侧髋部、左大腿、右膝部及小腿软组织裂创总长度57.3cm),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临澧县公安局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2007)临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的个人常口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李某某、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田某某、郭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及共同作案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平面示意图、现场概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朱某某、刘某某,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其中,朱某某系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罪,系累犯,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莉

检察官助理:周先行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现均羁押于临澧县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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