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Z15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5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住**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刘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住红花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与同伙“小某某”“老某某”分别扮成老板、司机、马仔、算命先生,对被害人张某某谎称其有血光之灾,要开光银行卡才能消灾。被害人张某某相信该谎话,返回自己家中拿出银行卡并且将银行卡密码写在纸条上一同交给“老某某”扮演的算命先生。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刘某某与同伙在“做法”的时候乘机将被害人张某某的银行卡拿走,由“小某某”带着银行卡到中国**银行分4次共计取出7300元人民币。钱到手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刘某某与同伙将银行卡放回原位,“老某某”扮演的算命先生便对被害人张某某谎称“做法”结束,要求在原地呆2小时,之后4人趁机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报案书、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6.监控录像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更明
书 记 员:吴 雪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 光盘2张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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