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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刘某某等诈骗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2019年10月3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2019年10月3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社**号。2019年10月3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经事先共谋,诱骗被害人王某某到成都市高新西区**公寓**号苑**咖啡店“赌博”。刘某某、陈某某、朱某某通过“打暗号”等方式打假牌,骗取王某某1482元。

2019年10月2日上午,刘某某、陈某某、朱某某诱骗被害人李某某到成都市高新西区**公寓**号苑**咖啡店“赌博”。刘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再次以“打暗号”等方式打假牌,骗取李某某5700元。当天下午,刘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在成都市高新西区**公寓**号苑被警察抓获。

2019年11月14日,朱某某的亲属代其向李某某赔偿5000元,李某某对朱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陈某某、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陈某某、朱某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朱某某的亲属代其退赔了部分赃款,可对朱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刘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建议对朱某某适用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原红旗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联系电话:18782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提讯证》《换押证》各贰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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