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629199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30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30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301963********,汉族,文盲,无业,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住江苏省丹阳市**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住江苏省句容市**镇**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董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朱某某辩护人顾成军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朱某某在其租用的江苏省丹阳市云阳街道永福村永福路厂房内,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安排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将其买来的危险废物废机油塑料桶与其他塑料制品用粉碎机粉碎加工。在粉碎过程中因需向机器中加水降温,导致废机油塑料桶中残留的废油等污染物质直接进入水中,从而产生含油废水。朱某某等人将未经处理的含油废水直接排放到事先挖好的、无任何防渗措施的废水囤积坑中,然后用水泵通过塑料软管将废水囤积坑中的废水排放至厂房外南侧池塘中。经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将废机油桶等进行粉碎加工过程产生的含油废水为“有毒物质”;使用的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坑为渗坑,向厂外南侧水塘排放废水时使用的塑料软管为暗管。
被告人董某某明知朱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私自加工废机油塑料桶等会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仍将废机油塑料桶销售给朱某某用于粉碎加工。
2020 年5 月9 日,被告人刘某丙、刘某甲、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 月10 日,被告人朱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9 月10 日,被告人刘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五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前科查询记录表、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厂房场地租赁合同、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认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董某某明知朱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俊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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