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驿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驿区**镇**村**组**号。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刘寅、义仲,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61994********,藏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县,住四川省**县**镇**街**号**幢**楼**号。2019年4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住四川省成都市**区**城**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平,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小区**栋**单元**楼**号。2019年4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郑伟,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苟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乡**村**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匡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乡**村**组。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黄成熙、刘晓菲,四川谨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71993********,藏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县,住四川省**县**乡**村**号。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91993********,藏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住成都市**区**路**段**号。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族**自治州**县,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古田,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孟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等12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都江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沈某某、杨某甲、苟某某五人经商议,在“**”软件上注册开设网上赌博场所,组织他人进行名为“**”的赌博活动,该五人作为“股东”,根据每局输赢情况及结算积分从中抽头渔利,并建立微信群招揽人员参与该赌博活动。2018年12月下旬,陈某甲又邀约被告人匡某某加入该群,负责为参赌人员上下分等财务工作,每日领取固定薪酬。
至2019年2月底,被告人苟某某退出该组织并解散该软件上的“**”。其余人员重新在“**”软件上注册新的网上赌博场所,并陆续邀约王某乙、朱某某、陈某乙、杨某乙、秦某某、孟某某作为“股东”参与抽头渔利。
截至2019年4月案发,该组织共计收益1486810.88元人民币。
被告人苟某某、沈某某、陈某乙、王某乙、杨某甲、孟某某、王某甲、秦某某、杨某乙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朱某某、匡某某、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退赃15万元,沈某某退赃31万元,苟某某退赃20万元,杨某乙退赃1万元,秦某某退赃1万元,朱某某、陈某乙系夫妻关系,共同退赃2万元,孟某某退赃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并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沈某某、杨某甲、苟某某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苟某某、沈某某、陈某乙、王某乙、杨某甲、孟某某、王某甲、秦某某、杨某乙系自首,被告人朱某某、匡某某、陈某甲系坦白,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树杉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匡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换押证、提讯证各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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