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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司某某非法采矿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刑诉〔2017〕43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82********,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香****村委**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司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7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委**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7年9月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7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河南省遂平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7年9月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司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朱某某、司某某、李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擅自在遂平县玉山镇刘庄村委清凉寺长岭山非法开采建筑用石料,破坏环境资源,经相关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开采。经鉴定,其三人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2712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承包经营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司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朱某某等人非法开采建筑用石料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进行价值认定的批复、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地理信息院出具的关于朱某某等人非法开采建筑用石料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司某某、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磊

2017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司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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