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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吴某某等人招摇撞骗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镇**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59********,汉族,高中文化,**镇**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5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镇**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朱某某、吴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8月,被告人孙某某、朱某某、吴某某在灌云县四队镇242 省道杨庄红绿灯东侧、鲁河街等多地身着高仿真警服冒充警察以强制给电动车打牌照、购买保险等方式对过往行人进行招摇撞骗,其中孙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200余元,朱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200余元,吴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3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悔过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甲、李某甲、潘某某、王某甲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林某某、陶某某、胡某乙、卢某某、宗某某、王某乙、泮某某、邢某某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朱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朱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朱某某、吴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朱某某、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朱某某、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长军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朱某某、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735180****(孙某某)、1529863****(朱某某)、1381567****(吴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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