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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吴某甲职务侵占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87********,汉族,大学本科,温州银行乐清支行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87********,汉族,小学,贷款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被告人吴某甲于2004年9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4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05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8年2月17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脱逃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吴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在辩护律师在场时,被告人朱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原系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客户经理,伙同被告人吴某甲经预谋后,以支付1万元至2万元费用的方式,由吴某甲出面先后找来身份不符合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要求的普通客户徐某甲、蔡某某、孔某某、王某甲、牟某某、吴某甲、叶某甲、叶某乙、李某某、潘某甲、吴某丙、洪某某、滕某某、王某乙、盛某甲、陈某丙、金某某、章某某、徐某乙、郑某甲、卢某某、苏某某、王某丙、林某丙、盛某乙、徐某丙、郑某乙、董某某、陈某甲、周某甲等30人,由周某乙找来身份不符合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要求的普通客户邹某某,由朱某某通过其职务便利将上述31名普通客户伪造成符合贷款要求的公务员或企事业员工身份,并伪造客户收入证明、贷款合同等方式,侵占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共人民币890万元,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放贷后,两人归还利息共计人民币314739.8元、留存卡内余额为人民币8854.66元。2018年4月5日,借款人吴某甲归还自身涉案个人贷款本息300960元。被告人朱某某和吴某甲先后将上述资金共计人民币8275445.54元予以侵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手机;

2.书证:报案申请、报案个贷明细情况、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部门岗位职责、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个人开卡和开通网银业务材料、温州银行金鹿普惠贷个人贷款申请表、温州银行放款审批表、核保、面签确认书、循环借款合同、送达地址确认协议书、个人信用报告、信贷业务资料、个人开卡和开通网银业务材料、银行账户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资金流向情况、乐清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证明、乐清市天成小学证明、乐清市实验中学证明、出租合同、签字样本、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关于乐清支行31笔贷款资金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省综平台查询的号码记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杨某某、詹某某、金某某、陈某乙、郑某丙、金某某、李某某、周某甲、潘某甲、苏某某、吴某丙、仇某甲、王某乙、叶某丙、叶某乙、叶某甲、陈某丙、徐某甲、叶某丁、张某某、纪某某、吴某丁、潘某乙、王某丙、林某乙、仇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担任温州银行乐清支行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吴某甲将31名普通客户伪造成符合贷款要求的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员工身份,并伪造客户收入证明、贷款合同等方式,侵占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8275445.5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仕培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监管医院;

2.案卷1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扣押的印章3枚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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