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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周某甲等非法狩猎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12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城口县,户籍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城口县********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8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城口县,户籍地重庆市城口县**街道**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城口县**街道**栋**。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9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城口县,户籍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城口县**街道**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9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城口县,户籍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城口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9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城口县,户籍地重庆市城口县**乡**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城口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江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五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电话邀约被告人周某甲前往重庆市城口县沿河乡文丰村小地名“河麻湾”犬猎野猪,周某甲赞同。次日13时许,朱某某携带犬1只驾车至周某甲家中将其饲养的16只猎犬装车驶往前述地点。途中,周某甲电话邀约被告人周某乙、江某某、朱某某电话邀约被告人刘某某共同犬猎,三人均赞同。五人在“河麻湾”路口汇合后商议由周某甲、周某乙赶猎犬进山林搜寻野猪,朱某某、刘某某、江某某分别负责在“甘家碥”公路、观音岩隧道出口、河麻湾沙场旁路口处蹲守共同形成包围圈围猎。约1小时后,周某甲和周某乙在坪坝镇光明村一玉米地发现一头疑似野猪,便驱猎犬撕咬、追赶至小地名“甘家碥”处,朱某某持尖刀将该疑似野猪猎杀。同日20时许,黄某某、马某某在转运疑似野猪死体时被城口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城口县林业局认定,涉案猎捕方法为“犬猎”,属于禁止使用的方法;涉案猎获物为野猪,属于三有动物。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江某某、刘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均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

2020年9月10日,城口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作案工具及猎获物。

2020年12月8日,朱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江某某、刘某某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人民币各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江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江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江某某、刘某某共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拘役二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   礼

      检察官助理:李秋作

2020年12月9日

附:

1. 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城口县**乡**村**(联系电话:150********),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城口县**街道**栋**(联系电话:177********),被告人周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城口县**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77********),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城口县**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35********),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城口县**乡**村**(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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