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自报姚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0********,汉族,大学文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工程师,户籍在本市宝山区阳曲路**弄**号**室,暂住本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孙环路**弄**号**室。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姚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姚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起,被告人朱某某在“小姐姐186” (也叫“小可爱”、“直播助手”)直播平台上用昵称“小可爱呀8”进行网络直播。在直播中以赠送虚拟礼物为条件,向平台观众传播淫秽视频,并通过将虚拟礼物折算相应的人民币与平台分成获利。2020年1月起,被告人姚某某参与朱某某直播,并和朱一起拍摄用于发送给观众的淫秽视频并上传至QQ群。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朱某某收取观众陈某某虚拟礼物后将其加入群号为1063293318的QQ群,通过群文件向其共享淫秽视频20个。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姚某某在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QQ聊天记录、微信充值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实,2020年2月28日,陈某某在本市长宁区遵义路**弄**号使用手机登录“小姐姐186”直播平台并进入被告人朱某某的直播间,充值赠送虚拟礼物后,被告人朱某某将其添加至内含20部视频文件的QQ群的情况。
2.电子数据检验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录像、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从证人陈某某手机中提取涉案视频文件20部,经鉴定均属于淫秽文件。
3.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证实,从被告人处扣押涉案手机2部。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朱某某、姚某某的到案情况。
5. 被告人朱某某、姚某某的供述证实,朱某某于2019年12月起,开始在“小姐姐186”直播平台上进行淫秽直播并在直播中以“刷礼物加Q有福利”等言语,引诱观众充值赠送虚拟礼物,后向赠送虚拟礼物的观众开放具有可供观看淫秽视频文件的QQ群组。2020年1月起,姚某某与朱某某一起进行淫秽直播,并拍摄、上传用于传播的淫秽视频。截至案发,共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姚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文件,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朱某某、姚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晓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姚某某现羁押于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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