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崇明区**乡**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镇**路**号。2008年7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乡**村**村**号。2019年4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镇**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号。2011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在其租借的本市杨浦区**路**弄**号**楼开设“百家乐”赌场。被告人孟某某参与赌场管理、招待赌客,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操盘,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察看赌场监控,被告人陈某某在赌场内“接和”。2020年6月23日23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抓获上述人员以及参赌人员李某某等人,查获用于赌博的电脑机箱、显示器等工具,查获赌资人民币1,700元。
被告人朱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路**弄**号**楼为“百家乐”赌场。被告人孟某某为赌场负责人,被告人杨某某为操盘手,被告人朱某某负责察看场外监控和场内管理,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察看场内监控,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接和”。其从2020年6月初开始,至该赌场进行“百家乐”赌博数次。
2.证人黄某某、唐某某、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朱某某在**路**弄**号**楼开设“百家乐”赌场,被告人孟某某为现场负责人,帮忙招待赌客,被告人杨某某为操盘手,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察看监控,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接和”。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证实民警在**路**弄**号**楼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及参赌人员共11人;查获涉案电脑、显示屏、手机等,予以扣押;查获赌资人民币1,700元,予以收缴。
4.提取笔录、涉案视频及截图,证实“百家乐”赌博现场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某某、唐某某、黄某某因犯有赌博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
6.租房合同,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租借本市杨浦区**路**号二层即**路**弄**号**楼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江浦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朱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到案经过。
8.被告人朱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共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孟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杨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夷嵘
检察官助理张少男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均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乔祺,上海乔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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